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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负压引流装置产品注册说明书要求代理咨询
  [  2016-05-30 10:45 ]
  

        医疗器械注册代理根据《负压引流装置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负压引流装置产品注册,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详细要求规定如下:

  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1.说明书的内容

  说明书中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参照(一)审查。

  (2)产品预期用途:参照(六)审查。

  (3)产品组成及型号、规格。

  (4)产品的主要结构及性能指标:审查产品性能指标是否被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所涵盖;主要性能是否明确等。

  (5)产品有效期:审查产品自灭菌日期起的有效期。

  (6)说明书中至少应有以下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

  a.一次性使用的产品应当注明“不得二次使用”字样或符号,禁止重复使用;

  b.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无菌”、“无菌失效年月”等字样或者符号,如发现包装破损,严禁使用;

  c.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d.使用前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并对包装标志、生产日期、灭菌有效期进行确认,并在灭菌有效期内使用。

  (7)产品禁忌证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

  a.坏死组织结痂;

  b.非治愈性骨髓炎;

  c.非管状和不可探测的瘘管;

  d. 伤口处存在恶性肿瘤;

  e. 暴露脉管、神经、吻合部位、骨组织及肌腱。

  (8)运输及贮存:审查运输工具及方法、贮存条件等。

  (9)生产企业名称。

  (10)注册地址、生产地址。

  (11)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12)《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13)产品标准编号。

  2.说明书、包装标识不得有以下内容:

  (1)含有“最高技术”、“最先进”等绝对化的语言;

  (2)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能相比的语言;

  (3)含有“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性的语言;

  (4)利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3.标签和包装标识

  负压引流装置产品的包装标识应符合YY/T0313-1998《医用高分子制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YY/T0466.1-2009《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等标准的要求。

  (1)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禁忌证。

  (2)标签中应给出足够的风险警示内容:如:明确适合的患者、伤口感染情况下使用的风险、核磁共振条件使用风险、高压氧舱条件下使用风险、交感神经周边使用风险、脊柱损伤患者使用风险等内容。

  (3)应给出如何降低交叉感染风险的说明。

  (4)建议企业给出患者标签,主要用于指导在家中使用的患者。患者标签建议包含:预期用途、使用方法、预期不良反应等内容。此处使用方法应充分考虑患者和医生之间操作差距,且此种使用方法建议在临床试验中由患者操作进行,以论证建议使用方法的可靠性。如不能提供患者自行操作的合理使用方法,则必须提示患者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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