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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负压引流装置的说明书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代理咨询
  [  2015-12-02 09:48 ]
  

医疗器械注册证代办负压引流装置产品的说明书、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如下:

  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1.说明书的内容

  说明书中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参照(一)审查。

  (2)产品预期用途:参照(六)审查。

  (3)产品组成及型号、规格。

  (4)产品的主要结构及性能指标:审查产品性能指标是否被注册产品标准所涵盖;主要性能是否明确等。

  (5)产品有效期:审查产品自灭菌日期起的有效期。

  (6)说明书中至少应有以下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

  a.一次性使用的产品应当注明“不得二次使用”字样或符号,禁止重复使用;

  b.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无菌”、“无菌失效年月”等字样或者符号,如发现包装破损,严禁使用;

  c.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d.使用前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并对包装标志、生产日期、灭菌有效期进行确认,并在灭菌有效期内使用。

  (7)产品禁忌证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

  a.坏死组织结痂;

  b.非治愈性骨髓炎;

  c.非管状和不可探测的瘘管;

  d. 伤口处存在恶性肿瘤;

  e. 暴露脉管、神经、吻合部位、骨组织及肌腱。

  (8)运输及贮存:审查运输工具及方法、贮存条件等。

  (9)生产企业名称。

  (10)注册地址、生产地址。

  (11)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12)《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13)产品标准编号。

  2.说明书、包装标识不得有以下内容:

  (1)含有“最高技术”、“最先进”等绝对化的语言;

  (2)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能相比的语言;

  (3)含有“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性的语言;

  (4)利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3.标签和包装标识

  负压引流装置产品的包装标识应符合行业标准YY/T0313-1998《医用高分子制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YY/T0466.1-2009《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等标准的要求。

  (1)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禁忌证。

  (2)标签中应给出足够的风险警示内容:如:明确适合的患者、伤口感染情况下使用的风险、核磁共振条件使用风险、高压氧舱条件下使用风险、交感神经周边使用风险、脊柱损伤患者使用风险等内容。

  (3)应给出如何降低交叉感染风险的说明。

  (4)建议企业给出患者标签,主要用于指导在家中使用的患者。患者标签建议包含:预期用途、使用方法、预期不良反应等内容。此处使用方法应充分考虑患者和医生之间操作差距,且此种使用方法建议在临床试验中由患者操作进行,以论证建议使用方法的可靠性。如不能提供患者自行操作的合理使用方法,则必须提示患者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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