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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合并而存续变更企业如何管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备案?
  [  2017-11-27 16:09 ]
  

分立合并而存续变更企业如何管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备案?

  答: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代理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因分立、合并而存续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许可;因企业分立、合并而解散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因企业分立、合并而新设立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变更、补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延续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变更备案。

  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法生产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或者有效期未满但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撤销和注销等许可档案。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信息档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本文来源于:深圳鸿远医疗器械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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