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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受托生产企业条件和义务责任是什么?
  [  2021-03-15 15:52 ]
  

  答: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受托生产企业条件和义务责任要求如下:

  (一)受托生产企业条件

  1.住所或者生产地址位于参与试点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的企业。

  2.具备与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能力。

  (二)受托生产企业义务责任

  1.承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委托合同、质量协议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按照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质量协议约定的要求组织生产,对注册人负相应质量责任。

  3.发现上市后医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

  4.受托生产终止时,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减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所附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的受托产品信息。

  5.受托生产企业不得再次转托。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人制度办理程序

  (一)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提交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向相应药品监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登载的生产地址为受托生产地址的,备注栏标注受托企业名称。

  (二)生产许可办理。受托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可提交注册人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申请生产许可或者申请生产许可变更,跨区域试点的向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交。

  (三)生产地址登记事项变更办理。对于注册人拟通过委托生产方式变更注册证生产地址的,由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注册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核查,并由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变更《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注册人提交受托生产企业变更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协议向相应药品监管部门办理登记事项变更。

  (四)受托备案。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合同、质量协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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